老人立的律效力作為子女之一
更新時間:2022-09-06 21:50:43來源:網絡 作者:朵朵問答
7月4日,■記市民李女士撥打晚報熱線4286666向“記者跑腿”欄目求助:家中老人目前失智失能,問答立了遺囑要將名下兩套房屋給兒子,老人立的律效力作為子女之一,失智失她是遺囑有法否有權繼承房屋?此遺囑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據李女士介紹,父親目前失智失能,■記此遺書未做公證,問答是老人立的律效力否具備法律效力?此外,父親有一個兒子三個女兒,失智失同樣作為子女,遺囑有法在寫有遺書的■記情況下,她們姐妹三人是問答否有權繼承房屋? 對于這一情況,甘肅勇盛律師事務所田子琛表示,老人立的律效力根據李女士的失智失敘述,繼承權問題需要從兩個方面考慮。遺囑有法首先,如房屋是李女士父親與母親婚后取得,則房屋屬于李女士父母的共同財產,其父親所立遺囑僅能處理屬于其個人份額部分的財產。其次,需要確認遺囑的效力。作為被繼承人,李女士的父親目前狀態為失智失能,則需要考慮李女士的父親在訂立遺囑時是否屬于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此時存在兩種情形: 第一種:如在訂立遺囑時,李女士父親已屬于法律上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則其訂立的遺囑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應屬無效。在繼承開始后,各繼承人應當按照法定繼承的方式繼承李女士父親所遺留的遺產。根據《民法典》繼承編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條、一千一百三十二條的規定,法定繼承繼承權男女平等、各繼承人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方式由繼承人協商確認,協商不成的,可以通過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解決。 第二種:如訂立遺囑時,李女士父親確系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且李女士父親自書的遺囑符合《民法典》繼承編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關于“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的形式要件的規定,同時該自書遺囑確系李女士父親的真實意思表示,則該遺囑合法有效。在繼承開始后,李女士父親的遺產將按照遺囑約定內容進行繼承,在此情況下,如李女士父親在遺囑中明確約定其個人財產均由其兒子一人繼承,則其他三子女對遺產不享有繼承權。 蘭州日報社全媒體記者 華曉婧 (責任編輯: 標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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