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8日,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商務部、海關總署、質檢總局聯合公布了《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與新能源汽車積分并行管理辦法》。按照規定,對傳統能源乘用車年度生產量或者進口量不滿3萬輛的乘用車企業,不設定新能源汽車積分比例要求;達到3萬輛以上的,從2019年度開始設定新能源汽車積分比例要求。2019年度、2020年度,新能源汽車積分比例要求分別為10%、12%。2021年度及以后年度的新能源汽車積分比例要求,由工業和信息化部另行公布。
《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與新能源汽車積分并行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提升乘用車節能水平,緩解能源和環境壓力,建立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管理長效機制,促進汽車產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與新能源汽車積分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財政部、商務部、海關總署、質檢總局實施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與新能源汽車積分管理。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乘用車,是指《汽車和掛車類型的術語和定義》(GB/T 3730.1–2001)第2.1.1.1款至第2.1.1.10款規定的、最大設計總質量不超過3500千克的車輛,包括新能源乘用車和傳統能源乘用車。